工程中心
環保部發布修訂后的《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8日,環保部印發了新修訂的《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環函[2015] 299號)。新版《辦法》的發布是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工作的里程碑事件。針對工程技術中心長期存在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整體支撐偏弱的現象,新版《辦法》特別引入退出機制,對于工程技術中心數量實施動態化管理。一方面,明確工程技術中心的有效期限制。新版《辦法》規定了工程技術中心名稱使用有效期為6年,期滿后自動退出或重新申報,改變了以往有進無出的局面;另一方面,對于建成后的工程技術中心開展定期績效評價。評價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同時,評價結果將作為工程技術中心有效期屆滿后再次申報建設的參考依據。上述舉措強化了工程技術中心的運行管理和激活內生動力,促進了工程技術中心的新陳代謝。
不僅如此,新版《辦法》通過公布建設指南、實施屬地管理、加大信息公開等新措施,完善了工程技術中心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規范了管理程序。